(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的20%。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委、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復。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委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 監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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