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異同
營業稅條例(細則):
營業稅率3%。
營改增方案:
在現行增值稅1 7%標準稅率和1 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計稅依據異同
營業稅條例(細則):
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新營業稅條例中不存在轉包業務)。
除細則第七條(混合銷售業務)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營改增方案: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試點方案未明確:
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是否應計入建筑企業的計稅依據。
成本發票異同
營業稅條例(細則):
細則第19條:條例第6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營改增方案:
方案未明確哪些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理論上與營業稅條例中列明的大致相同,但營業稅制下一般不得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改增值稅后,企業可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在真實交易下接收的專票越多稅負率越低。
稅務主管機關異同
營業稅:
由地主稅務局負責征收。
營改增方案: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明確,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的影響
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值稅為價外稅,繳納的增值稅不計入損益類科目,所得稅前不得抵扣,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及匯算時增加企業負擔;因稅制改革由此給建筑行業額外增加的稅負約為3%(按不增加建筑企業稅收負擔進行測算)*25%=0.75%。
加大建筑企業對改制后增值稅的籌劃空間。目前建筑行業營業稅率為3%,營改增后同樣含稅收入為100萬元,項目經理能提供的成本發票中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稅率為17%)的比率占50%,則含稅的增值稅負率為2.79%,不含稅增值稅稅負率為3.10%。詳見表1。
由此可見,建筑公司在收取項目經理成本發票時,盡量要求對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減輕本企業實際稅收負擔。
需添置專用設備及人員,增加企業負擔。營改增后,企業需添置增值稅專用設備,如稅控設備、專用電腦及打印機、進項稅發票認證掃描儀,配備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子系統操作人員,增加了企業負擔。
建筑分包則更有利。在試點區建筑行業可開具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通知中未明確不得抵扣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表示可以抵扣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以后公司采取分包方式,且由分包方開具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本企業承擔的增值稅稅負率=分包利潤率/111%*11%。分包利潤率=(總包對應分包部分開票金額-分包方開票金額)/總包對應分包方部分開票金額。表2為分包利潤率分別為1%~ 10%情況下,公司實際承擔增值稅稅負情況。
建議企業可以同其他建筑公司合作,在工程允許分包的情況下,將本企業總包(承包)的合同分包給有實力有資質且可以開具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筑公司。跨地區(試點區與非試點區)稅種協調。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增值稅納稅地點,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抵減。非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若營改增后,實際稅負率低于3%,則非試點分子公司實際承擔的稅負情況高于試點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