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不斷演進,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方式也經歷了三次重大的變革,從原先的定額計價方式轉變為2003清單計價,后又轉換為2008清單計價。今年發布的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劃將于2013年7月開始實施,是工程造價即將要面臨的第四次革新。2013新《規范》規定了合同價款約定、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中期支付、竣工結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新《規范》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專業劃分更加精細
“新規范”里,將原2008清單規范中的六個專業(建筑、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礦山),重新進行了精細化調整,其中,將建筑與裝飾專業進行合并為一個專業,將仿古從園林專業中分開,拆解為一個新專業,同時新增了構筑物、城市軌道交通、爆破工程三個專業。由此可見,清單規范各個專業之間的劃分更加清晰、更有針對性。
二、責任劃分更加明確
2013版清單強化了“合同計價風險分擔原則”的強制性效力,規定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或在簽訂合同時,載明投標人應考慮的風險內容及其風險范圍或風險幅度。
2013版清單對風險分擔規定的原則如下:
(1)發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變更類風險。
(2)發承包雙方共擔的風險是工程量偏差風險;物價變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
(3)承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風險。
三、業主的責任更加強化
(1)業主應加強對工程量清單準確性的管理
2013版清單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 。這是強制性條文。
(2)業主應加強對評標環節的管理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規定:“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
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應以投標文件為準。
(3)業主應加強對合同中調價策略的管理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規定:
A: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B: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則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或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C: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4)業主應加強對措施費調整策略的管理
以往業主可以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約定 :“措施費總價包干,措施費一律不調整”。而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對于措施費的調整有如下規定: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
(5)業主應加強對趕工風險的管理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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