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建監字[2014]20號 各縣(市、區)質量監督站,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2011)的有關規定,保證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質量,同時結合我市歷年冬期施工的總體情況,現就我市城區范圍內在建工程做出具體規定。
建筑工程原則上不提倡進行冬期施工,按工期計劃確需進行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須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冬期施工期限劃分原則: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于5℃即進入冬期施工,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高于5℃即解除冬期施工。
二、冬施工程項目必須在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組織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上報有關資料:
1、各施工企業項目部必須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認真審閱圖紙,了解設計意圖,針對工程的特點,編制冬期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且必須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附錄A進行混凝土熱工計算,方案的實施要求責任到人,具備可操作性,并報監理單位審批。
2、嚴格按照冬期施工方案內容準備冬期施工保溫材料,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負責審核冬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要求上報物資進貨單據等證明文件。
3、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關于太原市冬期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的暫行規定》中的要求,保證冬施專項費用的撥款支付,要求上報專項費用的撥付憑證。
4、填寫《單位工程冬期施工項目申報檢查表》(附后),連同冬施方案、物資進貨單據、冬施專項費用撥付憑證等資料上報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三、為保證施工質量,冬期施工期間,當最低溫度低于-15℃(含-15℃)時,混凝土工程不得施工;當最低溫度低于-10℃(含-10℃)時,砌體工程不得施工;當環境溫度低于-20℃(含-20℃)時,不得對鋼筋進行冷彎加工和焊接。
四、冬期施工期間,嚴禁室外裝修濕作業。室內二次結構和裝修的濕作業工程施工,必須進行全封閉。濕作業的養護期應在10天左右,室內的溫度必須保證在5℃以上,否則不得施工。
五、混凝土構件在冬期施工期間不應拆除模板;炷两Y構的墻柱等豎向構件不能與樓板等水平構件一次澆筑,且無可靠保溫、防風措施時不得施工。
六、采用蓄熱法、暖棚法、加熱法施工的普通混凝土,采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配制時,其受凍臨界強度應不小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30%;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其受凍臨界強度應不小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40%。采用綜合蓄熱法施工的混凝土,其受凍臨界強度應不小于4.0MPa。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其受凍臨界強度應不小于設計強度的50%。
七、混凝土抗壓強度試件的留置除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2011版)規定進行外,應增設不少于2組同條件養護試件。
八、當混凝土達到受凍臨界強度后,可停止測溫,相關測溫記錄等質量控制資料必須真實可靠,并對溫度記錄情況進行分析,繪制溫度曲線,以便當溫度突變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和作為達到臨界強度養護時間的混凝土撤除養護的依據。
九、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在澆筑混凝土以前,必須對型鋼進行預熱,預熱溫度必須大于混凝土入模溫度,預熱方法可采用電加熱法相關規定進行。
十、在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鋼結構工程的焊接施工過程中,應搭設臨時防護棚,同時必須對構件焊接區進行預熱,預熱溫度應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2011)中第9.3.8條的規定。
十一、在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焊接、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和鋼結構中的鋼構件焊接過程中,所使用的焊條、焊劑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進行烘焙,否則不得施焊。
十二、所有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執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2011)有關規定的同時,還應嚴格遵守《太原市冬期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
十三、在冬期施工期間,存在下列情況的建筑工程,必須停止施工,并在第二年春季檢查時對擅自施工部位進行現場100%的實體檢測,具體檢測方案按照《關于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鑒定檢測進行備案要求的通知》(并建監字[2006]33號)要求執行:
1、冬施工程未按照要求進行項目申報。
2、冬施工程監督申報審查未通過。
3、監督申報審查通過,但未按照既定冬施方案和冬施要求組織實施。
十四、凡進行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第二年的春季檢查中,必須對冬期施工的部位進行全面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20號)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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